(2016)皖1002执4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自仁与徐达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自仁,徐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自仁,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徐达明,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达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达明收入673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