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649号原告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潮河镇。法定代表人韩朝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涵,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练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元海,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执行监事,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原告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价值861542.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61542.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国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