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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勇申请执行罗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罗斌,陈跃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55号之一申请人李勇,男,生于1967年8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罗斌,男,生于1968年4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陈跃波,男,生于1962年6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阆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李勇申请执行罗斌、陈跃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方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