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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英与被告孙国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孙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901号原告:李英,女,1971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为延吉市。被告:孙国英,男,1971年6月2日生,汉族,经常居住地为延吉市。原告李英与被告孙国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李英未能提供被告孙国英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向原告李英送达查找被告孙国英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或下落不明的通知书后,原告李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供被告孙国英的新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按照原告李英提供的被告孙国英的地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又予以退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10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朴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