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占伟与弓军亮、孟金芳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伟,弓军亮,孟金芳,刘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李占伟,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鸿溪书香园。被执行人弓军亮,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南石门镇。被执行人孟金芳,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太子井乡。被执行人刘彦伟,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白岸乡。本院在执行李占伟与弓军亮、孟金芳、刘彦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