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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志强申请执行黄克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黄克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818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1972年2月1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杨云霞,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克安,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李志强申请执行黄克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克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黄克安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李志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81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世忠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代理审判员  彭彦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