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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民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柯某某离婚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民终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某某。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柯某某离婚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4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01年12月3日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2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2011年3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丙。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关心较少、有赌博行为、干涉原告人身自由等不良习惯,且被告在2014年因信用卡透支,被公安机关刑拘过。故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于2015年5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原、被告当庭达成和好协议。但调解和好后,因被告一直未能使原告真正谅解,导致原告一直拒绝与被告共同生活,并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审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由于被告的行为使原告不满,且被告未能及时处理好与原告之间的关系,严重影响了双方夫妻感情,导致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原告同意与被告和好,但调解和好后,被告一直未能使原告真正谅解,双方仍继续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子女,考虑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婚生子陈某乙由被告陈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之日止,婚生女陈某乙由原告柯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之日止,婚生子女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因被告本人未到庭,无法查实。故本案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柯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二、原、被告婚生子陈某乙由被告陈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之日止,抚养费由被告陈某甲负担;婚生女陈某丙由原告柯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之日止,抚养费由原告柯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上诉人陈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柯某某两次起诉与上诉人陈某甲离婚,都是源于其与重庆某男人频繁的电话和信息联系所致。上诉人陈某甲好赌及不顾家等一些不良行为都发生在2011年期间,那时被上诉人柯某某为什么不提出离婚?2015年5月被上诉人柯某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后,上诉人陈某甲改正了不良行为,被上诉人柯某某还在与重庆的那个男人保持联系。为了一个完整家庭有利于孩子健康快乐成长,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不准被上诉人柯某某与上诉人陈某甲离婚。被上诉人柯某某答辩称:上诉人陈某甲自从2014年5月间因信用卡恶意透支被刑事拘留放出来后,对被上诉人柯某某更加不信任,几乎天天到被上诉人柯某某单位吵闹,还把被上诉人柯某某的电话记录打印出来,只要别人打来电话,上诉人陈某甲就辱骂被上诉人柯某某,并且把被上诉人柯某某的QQ账号给改了,在里面辱骂被上诉人柯某某,而且在天涯论坛里发帖,说被上诉人柯某某跟别人跑了,被上诉人柯某某实在没办法了,才起诉离婚;上诉人陈某甲对婚生的两个孩子从来不管,而且还对儿子陈某乙说妈妈要嫁人了,儿子陈某乙说宁愿去孤儿院都不愿跟着上诉人陈某甲生活。根据原审判决,儿子陈某乙由上诉人陈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之日止,抚养费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但是,儿子陈某乙一直是由被上诉人柯某某抚养至今。被上诉人柯某某与上诉人陈某甲之间连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了,日子过不下去了,纠缠下去也没意思,而且闹得亲戚朋友不得安宁,对孩子的成长更不好,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继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与被上诉人柯某某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上诉人陈某甲不仅不注意与被上诉人柯某某沟通交流,培养夫妻感情,而且上诉人陈某甲还不断地以其不当行为销蚀双方的感情基础,引起被上诉人柯某某的怨怼,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出现裂痕,被上诉人柯某某因此于2015年5月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上诉人陈某甲离婚。双方虽经调解和好,但上诉人陈某甲一直未能处理好与被上诉人柯某某之间的关系,双方仍一直分居生活至今,上诉人陈某甲与被上诉人柯某某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余 杰审判员 汤兆光审判员 侯欣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