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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周成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11刑初426号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成,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2013年7月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3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刑诉[2016]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宏出庭,被告人周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8日19时左右,被告人周成在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望江路交口东北角的加油站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氯胺酮(俗称”K粉”)1克。2、2016年3月19日20时左��,被告人周成在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门前的一辆黑色宝马轿车上以1000元价格贩卖给徐某4.48克氯胺酮,正当被告人周成与徐某交易完成准备下车离开时,公安人员迅速上前将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周成及购买毒品的徐某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周成的衣裤内缴获剩下等待出售的10.45克氯胺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另查明:案发时,当场在被告人周成处查扣赃款现金1000元。再查明: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周成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5年6月26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成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检查笔录;称重记录;现场勘验材料;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氯胺酮,涉及毒品数量为15.93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涉案毒品大部分未流向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可酌情对被告人周成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已缴获在案的毒品、赃款,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 莉二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凤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