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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栾利军与聂永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利军,聂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栾利军。被执行人聂永龙。本院依据(2015)矿民一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利军与被执行人聂永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正在履行当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矿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