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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01民初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与芽力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芽力更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第1316号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所在地博乐市团结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芽力更,男,维吾尔族,联系电话1850909****。本院受理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芽力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以被告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不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迪 达 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依力木古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