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家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家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陈家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行审0017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家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家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家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家献(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8的存款人民币114883.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和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作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