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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军犯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4刑初32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 名李军出生日期1981年3月5日民族汉绰号无性别男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前科情况2012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盗窃,2016年3月28日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郫县看守所。公诉机 关指控意 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郫检公诉刑诉(2016)310号指控事实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李军在郫县郫筒镇天运小区内,盗走刘某价值人民币1759元的玫瑰之约牌电瓶车1辆,后被失主挡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辩解意见被告人李军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判决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华岩松二О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