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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古祥与杨伟河、陈晓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古祥,杨伟河,陈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刘古祥,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1417。被执行人:杨伟河,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518。被执行人:陈晓梅,女,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244。申请执行人刘古祥与被执行人杨伟河、陈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二被执行人杨伟河、陈晓梅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刘古祥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杨伟河、陈晓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决定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向金融、房管、工商等职能部门调查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晓梅所有的车牌号为粤U×××××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予以查封,但由于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理;余均没有发现二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有关执行措施,均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安法执字第6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冯道坤审判员  苏志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银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