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抚顺隆烨化工南杂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中旗美泉民爆氢化产品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隆烨化工南杂木有限公司,乌中旗美泉民爆氢化产品专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8号申请人抚顺隆烨化工南杂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滨满族自治区南杂木镇。组织机构代码证:75578301-5。法定代表人刘宗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井元广,抚顺隆烨化工南杂木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连成,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乌中旗美泉民爆氢化产品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组织机构代码证:81735591-4。法定代表人李喜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抚顺隆烨化工南杂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中旗美泉民爆氢化产品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乌中旗美泉民爆氢化产品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申请人抚顺隆烨化工南杂木有限公司106938元,剩余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法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 宏代理审判员 赛音朝格图代理审判员 吴 海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子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