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121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应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应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954号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李荣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桂霞,该公司经理。被告:田应鹏,男,住辽宁省大洼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田应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田应鹏的送达地址,并经本院查证,无法通知被告田应鹏应诉。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田应鹏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确定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信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