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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潘其沅与潘曙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其沅,潘曙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868号原告潘其沅,男,汉,1938年5月1日生,住泰和县。被告潘曙明,男,汉,1965年12月10日生,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其沅与被告潘曙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其沅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其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其沅负担。审判员  熊红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