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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唐佐军与被执行人眉山祥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佐军,眉山祥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唐佐军,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眉山祥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01529-2,住所地眉山市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永祥,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佐军与被执行人眉山祥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官正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