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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董斌、崔亚娜、邱喜群、吉小娟、姚金山、史丽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董斌,崔亚娜,邱喜群,吉小娟,姚金山,史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3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凯,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董斌,男,1979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亚娜,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喜群,男,1978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吉小娟,女,1980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金山,男,1979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丽丽,女,1980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董斌、崔亚娜、邱喜群、吉小娟、姚金山、史丽丽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绛县公证处(2015)绛证经执字第108号执行证书和(2014)绛证经字第313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2014)绛证经字第313-2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吉小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绛县横水镇支行621****************中的存款46000元予以扣划至绛县财政国库支付局。开户行: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66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科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