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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5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吴春宁与李汉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宁,李汉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5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吴春宁,男。被执行人:李汉远,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秀英区美华路滨涯湖新村*号。申请执行人吴春宁与被执行人李汉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秀刑初字第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6年3月11日将本案移送执行,执行标的2103.59元。本院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cywd8lte8evm9mya2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赵炎炎审判员  柯田荣审判员  林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