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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某某出生日期1966年1月15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专职业退休身份证号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6年3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措施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603号指控事实2016年1月份至2016年3月15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的住处容留李某吸食冰毒4次4人。被告人王某某系立功。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德成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陆明娟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684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