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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广东法利斯干邑酒业有限公司与龙川县老隆镇汇龙源烟酒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法利斯干邑酒业有限公司,龙川县老隆镇汇龙源烟酒商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450号原告广东法利斯干邑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法定代表人袁伟明。委托代理人欧可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被告龙川县老隆镇汇龙源烟酒商行,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负责人吴小锋,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法里斯干邑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川县老隆镇汇龙源烟酒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法里斯干邑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法里斯干邑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广东法里斯干邑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常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