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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罗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终62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15年12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2005年4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川03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撤回上诉。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泽新审 判 员  徐文忠代理审判员  周玉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