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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董对现与高士壮、徐五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对现,高士壮,徐五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697号申请执行人董对现。被执行人高士壮。被执行人徐五学。申请执行人董对现与被执行人高士壮、徐五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4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对现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1081执6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云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