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1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董对现与高士壮、徐五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对现,高士壮,徐五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697号申请执行人董对现。被执行人高士壮。被执行人徐五学。申请执行人董对现与被执行人高士壮、徐五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4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对现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1081执6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云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