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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吴玉荣申请被执行人鄂托克旗妇幼保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荣,鄂托克旗妇幼保健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吴玉荣,女,蒙古族。委托代理人那仁朝格图,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鄂托克旗妇幼保健医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托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鄂托克旗妇幼保健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61208070920xxxxxx内的存款10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