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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晨密诉被执行人张杰、徐哲威、王炜琼、张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晨密,张杰,徐哲威,王炜琼,张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916号申请执行人张晨密,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张杰,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徐哲威,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被执行人王炜琼,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张越,女,200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法定代理人张杰,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执行人张晨密诉被执行人张杰、徐哲威、王炜琼、张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张杰、徐哲威、王炜琼、张越应给付张晨密人民币6252500元(不含利息),但张杰、徐哲威、王炜琼、张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晨密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杰、徐哲威、王炜琼、张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杰、徐哲威、王炜琼、张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杰、徐哲威、王炜琼、张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书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审。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杰、徐哲威、王炜琼、张越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本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书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张晨密,申请人张晨密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7执91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