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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0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重庆二航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二航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378号原告重庆二航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正街7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75929563-3。法定代表人向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科城路68号渝高智博中心1201号。法定代表人袁顺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二航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二航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二航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二航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65元,减半收取28532.5元,由原告重庆二航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和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