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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万利达凯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万利达凯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民初24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万利达凯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世纪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兴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为与被告武汉万利达凯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公司)侵犯音乐电视作品《期待你的爱》放映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音像协会的委托代理人赵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利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像协会诉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对音乐电视作品《期待你的爱》享有著作权。2010年11月11日,该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信托原告行使其拥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等权利。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名为“流行歌曲经典”的MTV光碟,将上述经授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收录其中。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及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音像协会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放映权;二、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15元;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万利达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答辩。原告音像协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DVD专辑,拟证明权利人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拟证明权利人将其享有的著作权授权给原告进行管理。3、(2015)鄂楚信证字第27649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未经授权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4、发票、收据及POS机消费存根(包含900元公证费发票、994元餐饮费发票、60元娱乐消费收据、132,000元律师费收据),拟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万利达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音像协会的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在取证场所消费的票据、DVD光盘出版物等书证及视听资料的原件、原物已当庭核对真实性,其证据形式及来源均不违法,并分别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有关联。因此,本院对原告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均予确认。关于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原告的律师费收据非国家法定的发票或收据,且缺乏律师代理合同等证据佐证,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音像协会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约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像协会管理;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像协会行使的权利;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照此办理。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DVD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收录了音乐电视作品《期待你的爱》。该DVD音像出版物显示,音乐电视作品《期待你的爱》由有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该DVD音像出版物所附的纸质目录记载,音乐电视作品《期待你的爱》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015年5月13日,音像协会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与公证人员一同前往武汉万利达凯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场所8805包房进行消费,在消费过程中,通过操作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期待你的爱》等132首歌曲;消费结账后,现场取得发票一张、收据一张、签购单一张、名片两张。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于2015年11月16日制作(2015)鄂楚信证字第27649号公证书。经比对,公证书中所附光盘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期待你的爱》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DVD音像出版物中的同名作品内容相同。另查明:音像协会对于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共132件作品涉嫌侵权的事实同时取证,并分别以万利达公司为被告,向本院同时提起132件民事诉讼。在上述132案的维权及诉讼活动中,音像协会支付了公证费900元,另消费1,054元。本院认为:原告音像协会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期待你的爱》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音像协会提交的DVD音像出版物、《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等证据显示的内容,可以认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音像协会经许可取得的该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放映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被告万利达公司未经原告音像协会的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音像协会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放映权。被告万利达公司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音像协会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万利达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故本案可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被告万利达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结合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行为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万利达公司赔偿原告音像协会经济损失600元。原告音像协会对于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共132件作品涉嫌侵权的事实以万利达公司为被告向本院同时提起132件民事诉讼,并为此支付了1,954元(包括公证费900元及公证取证时的消费1,054元)。根据分摊计算的方法,原告音像协会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为14.8元,该项开支应由被告万利达公司一并承担。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费收据,既不是法定形式的发票,又无相应的律师代理合同以及银行支付凭证等资金支付记录佐证,不足以证明原告音像协会为本案已实际支付律师费的事实。因此,被告万利达公司应当承担的合理开支中不包括律师费。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万利达凯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音乐电视作品《期待你的爱》享有的放映权,即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放映音乐电视作品《期待你的爱》;二、被告武汉万利达凯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三、被告武汉万利达凯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4.8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武汉万利达凯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起诉时预交,被告武汉万利达凯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连同前述判决的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培民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