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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立梅诉被告李振和、孙宝全、褚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梅,李振和,孙宝全,褚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746号原告:孙立梅,女。委托代理人:闫兆鑫,男。被告:李振和,男。被告:孙宝全,男。被告:褚云龙,男。原告孙立梅诉被告李振和、孙宝全、褚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31日,被告李振和向原告借款62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被告孙宝全、褚云龙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被告李振和取得借款后,偿还了本息17918元,剩余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均未偿还。经原告多次索要,三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50345元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三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三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未向本院缴纳公告送达的费用,导致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立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