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5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致生印刷包装(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兴皮具厂、曾耀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致生印刷包装(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兴皮具厂,曾耀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50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致生印刷包装(深圳)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兴皮具厂。被执行人曾耀均。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兴皮具厂、曾耀均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0元财产或等值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