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阆中市蒸味餐馆拖欠劳动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阆中市蒸味餐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693号申请人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郑甫,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阆中市蒸味餐馆,经营地址阆中市滨江东路扶元堂主楼*楼。负责人杨正宇,男,住阆中市二龙镇松垭庙村*组*号。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拖欠劳动工资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8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阆中市蒸味餐馆(2016)执693号拖欠劳动工资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蒲剑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国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