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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黄艳诉杨莉、黄哲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杨莉,黄哲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81民初560号原告黄艳,女。委托代理人魏寿文,男。被告杨莉,女。被告黄哲祥,男。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艳与被告杨莉、黄哲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莫苓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杨佳担任本案记录。原告黄艳及委托代理人魏寿文,被告杨莉、黄哲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艳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曾在洪江市黔城镇共同经营一间皮草店,因缺乏资金,被告杨莉于2014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一年以后还清,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此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及余下的利息一直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暂定为22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婚姻情况登记信息1份,拟证明被告杨莉是在被告黄哲祥与被告杨莉的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被告杨莉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是鉴于目前的情况,不能一次偿还原告的所有借款,原告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借款利息,被告杨莉无法承担。被告杨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黄哲祥辩称:被告黄哲祥对被告杨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不知情,而且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不应该由被告黄哲祥承担。被告黄哲祥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核,对原告的证据认证如下:1、2号证据,二被告均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核实的情况,查明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杨莉与被告黄哲祥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9月21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月26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离婚。2014年1月26日,被告杨莉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黄艳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被告杨莉向原告黄艳出具了借条1份。后被告杨莉向原告黄艳偿还了从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10月的借款利息22000元,被告杨莉在借条下方注明:本人自愿分次已付黄艳借款利息22000元,2014年10月。被告杨莉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余下的借款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在庭审中,原告黄艳表示自愿放弃要求二被告支付2014年10月以后的借款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杨莉向原告黄艳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原告黄艳也实际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涉案借款为被告杨莉在与被告黄哲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被告黄哲祥辩称对该借款不知情,该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均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被告黄哲祥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对原告黄艳要求被告杨莉、黄哲祥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虽然原、被告约定了借款利息,但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0月以后的借款利息,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莉、黄哲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黄艳借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252.6元,被告杨莉、黄哲祥负担112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莫苓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佳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