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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敬伟申请董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伟,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394号申请执行人王敬伟被执行人董祥本院执行的王敬伟申请董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董祥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7200.0万元(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执行员  潘景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永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