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铝瑞闽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鑫烁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铝瑞闽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鑫烁铝业有限公司,陈声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296号申请执行人中铝瑞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法定代表人谢金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军,女,系该司职工。被执行人福建鑫烁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陈声潮,男,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中铝瑞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鑫烁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惠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