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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许某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306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辉,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1日被逮捕。2015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苏某,广东某律师事务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4]4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于2014年10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辉及其辩护人苏某、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两次,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期审理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辉在布吉街道某中国平安银行营业厅内,与被害人黄某文因生意的纠纷吵架并打架,在此过程中,许某辉将黄某文的左中指扳伤,并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8月7日,被告人许某辉在海口市被抓获。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许某辉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役。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辉当庭辩称其不是故意打伤被害人的,是因为做生意发生了纠纷,是被害人先打我,然后我挡了一下,两个人就推了,然后就伤到了,没有故意要伤害对方,表示认罪。之后表示是为调解尽快出去所以认罪。辩护人提出:1、本案的起因是许某辉的妻子与黄某文有经济纠纷,经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调解后达成协议。案发当天大家到平安银行签署协议,解封账户。当时因黄某文对许某辉出言不逊,并用手推搡,被许某辉封挡,黄某坤劝解后黄某文离开,当时未���现黄某文因与许某辉肢体接触中指受伤。2、指控黄某文中指轻伤是许某辉所为存疑。3、许某辉没有要故意伤害黄某文。经审理查明,因许某辉妻子与黄某文、黄某坤、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人存在民事纠纷,案件调解后许某辉及其妻子的委托代理人连某松律师一起到深圳,配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解封冻结的黄某文和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3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许某辉、连某松与黄某文、黄某坤两兄弟在布吉街道某中国平安银行营业厅内补签协议,签字后黄某文和许某辉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抓扯致黄某文手被打伤,之后黄进文离开到医院检查并报警。经鉴定,被害人黄进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8月7日,被告人许某辉在海口市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黄某文的陈述,2013年8月2日早上因和许某辉及其老婆有生意上的往来去平安银行给许某辉的老婆汇款,汇款之后我叫他们不要惹是生非,许某辉说这事还没有解决,我说不要太嚣张,许某辉听到后就上前用手使劲的掰我左手中指,之后把我左手中指掰骨折,所以我就报警了。当天因和被告人老婆的民事案件要到银行办事,期间因许某辉老是挑拨我,还说事情没完,两人站起来吵,过程中他过来扭住我的手,把我的手扭断了,我在现场就说他把我的手搞断了,我要出去报警。我就一个人先走了,我给一个朋友打电话说我被打了,朋友过来陪我去医院检查,不记得是当天还是第二天我们一起去派出所报警的。辨认出许某辉是导致其左手受伤的人。2、被告人许某辉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8月2日早上9时许,我跟连律师到布吉某酒店附近的平安银行等待黄某文的哥哥过来签协议,解封黄某文公司账户的钱。当时黄某文和他的哥哥过来之后,我们就坐在桌子上准备签协议,黄某文就在旁边指手划脚,还说要打我,我们吵起来,黄某文就用手打我,我就挡了一下,然后我就用两只手抓他的两只手,我们就这样相互抓住手在扭打,黄某文的哥哥把黄某文拉开,接着我们就在吵,当时黄某文大声叫我要报警,我的手指被你扭断了,你今天走不了。银行的保安就说你们要吵就出去,之后黄某文被他哥哥拉出银行,就没有再回来。3、证人连某松,因一个民事案件的调解,2013年8月2日当天我和许某辉到平安银行等黄某坤来签名。当时我们坐在银行大厅旁边的一个小厅,人比较少���黄某文和黄某坤都来了,黄某坤签完后,黄某文骂许某辉,还有一些推的动作,其中一个动作大了点,打许某辉,许就拿手挡,双方都站起来,就有一些拉扯、推搡的动作。我和黄某坤就把他们拉开,他们就没有进一步的动作,持续时间大概两分钟,因声音太大银行的保安就过来制止我们。当时双方都没有报警,然后他们兄弟两个就先后分别离开了。4、证人黄某坤,办事时黄某文和许某辉发生口角,我看到许某辉出手,黄某文就用手去顶,许某辉就折他的左手中指,然后黄某文就说“我的手指被他搞断了”。还拿给我看了一下,我看到手都变形了,中指耷下来了,之后黄某文就出去了。我还说许某辉为什么这么冲动,之后我也走了。发生冲突时,保安叫我们安静,不要这么大声,其他人都在办自己的事。5、报警回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处警信息、罗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6、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7日抓获被告人许某辉。7、深圳中海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单(2013年8月2日),诊断显示左中指中节基底部内侧可见斜形骨折线,���端未见分离,关节间隙正常。软组织未见明显肿胀,结论为左中指中节骨折,对位尚可。8、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肌电图检查报告(2013年11月1日),证实左侧正中神经尺神经末端指1235固有神经传导功能正常,左右对称;左侧正中神经尺运动运动传导功能正常。X线诊断报告单及X光片(2013年11月2日),诊断结论显示左中指中节形态欠规则,周围见斑点状及细条状稍高密度影,左中指近节间隙明显变窄,余骨质未见异常,结论为考虑左中指中节陈旧性骨折。9、病历(2013年8月2日10时30分),记��病人主诉于30分钟前被人扭伤左中指,当时不能活动。10、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3年11月2日,经鉴定黄某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1、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实因黄文凤与黄某文、黄某坤等人的纠纷,冻结了黄某文等人的账户,之后双方达成调解,因此裁定解除冻结。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许某辉故意伤害黄某文证据不足,经查,两名证人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在现场有抓扯扭打,被害人明确指认在现场被许某辉打伤,许某辉归案后也承认黄某文在现场有说过手受伤了,结合体检报告、鉴定结论,可以证实被害人被被告人打伤,上述辩解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蓉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安首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