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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孟力与大城县冯庄天利古典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力,大城县冯庄天利古典家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1348号原告孟力。被告大城县冯庄天利古典家具厂。负责人郑国军,该家具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力诉被告大城县冯庄天利古典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力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双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