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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长见诉杨遂敏、陈喜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见,杨遂敏,陈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刘长见,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遂敏,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喜风,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5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长见诉杨遂敏、陈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杨遂敏、陈喜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遂敏、陈喜风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景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志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