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忠与石嘴山市新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石嘴山市新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921号原告张忠,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被告石嘴山市新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710号。法定代表人翟建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冰,系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国道227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卫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永继,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福田,系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与被告石嘴山新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毅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