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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特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建良、袁和水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良,袁和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728号申请人:杨建良,1970年2月14日。申请人:袁和水。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杨建良与申请人袁和水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寿文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建良与申请人袁和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枫桥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袁和水应归还申请人杨建良借款人民币40000元,款定于2016年8月30日前还款人民币20000元,余款20000元定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若申请人袁和水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加付违约金3000元,申请人杨建良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及加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申请人杨建良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寿文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骆未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