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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3764-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764-3791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景,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892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123700元,余款人民币9424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姚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