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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4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爱华与被上诉人李正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爱华,李正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46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爱华,女,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护士。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正江,男,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林,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爱华因与被上诉人李正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爱华以与李正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魏爱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爱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魏爱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代理审判员  左自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