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苏某与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民初1670号原告苏某。被告贾某甲。原告苏某诉被告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被告贾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诉称:我与被告贾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叫贾某乙,现年8岁。××××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叫贾某丙,现年1周半。我与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后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我曾在XXXX年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法庭调解和好撤回起诉。被告在这长达两、三年时间,没有与我好好过日子的表现。被告也曾表示同意与我离婚,就因为孩子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被告从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不管不问,造成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一起生活下去。无奈,再次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二个女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附清单);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贾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苏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因为我俩是一个村子的,都相互了解,俩家的老人关系不错。因其家中无子,婚后我长期居住在她家,一家人和睦相处,日子过得不错。我俩没有多大矛盾,也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我比较内向语言不多,只顾干活。原告撤诉后,我又去她家居住,又生育了一个女儿,日子过得很好。所以我们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为了孩子,为了家庭,我有缺点保证改正,能过好日子。今后我保证尊老爱幼,做一个负责任的丈夫、爸爸和女婿,请法院给我俩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某与被告贾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婚生女贾某乙,××××年××月××日生育婚生女贾某丙。原告曾于XXXX年X月XX日在藁城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庭调解和好撤回起诉。原、被告和好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婚生女贾某丙。XXXX年X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开始分居。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苏某与被告贾某甲经合法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女儿,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证实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且原、被告分居时间短,不符合法定认定感情破裂的条件。故就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苏某与被告贾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紫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