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诸文涛盗窃、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50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诸文涛,无职业。2015年12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抓获,因涉嫌犯盗窃、诈骗罪于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诸文涛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诸文涛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诸文涛于2015年11月11日,通过网络聊天结识女青年潘某后,谎称家境殷实,并利用微信、陌陌等软件上传开着豪车、戴着名牌手表等照片,骗取潘某的信任,并以帮助潘某炒股为由,在本市香格里拉酒店内通过网上银行骗得潘某的人民币5万元。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诸文涛以还钱为名将潘某骗至本市武昌区光明万丽酒店内,趁潘某熟睡之机,盗走潘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用事先获悉的该银行卡密码通过银行ATM机转帐人民币3.5万元至被告人诸文涛的银行帐户。被告人诸文涛于2015年12月24日,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女青年童某某后,谎称家境殷实,并利用微信、陌陌等软件上传开着豪车、戴着名牌手表等照片,骗取童某某的信任,以发放员工工资、入住酒店为由,通过网上银行汇款等方式骗得童某某人民币3.6万元。被告人诸文涛于2015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以及被告人诸文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诸文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诸文涛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诸文涛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诸文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诸文涛在微信、陌陌等网络聊天软件上上传了开着豪车、戴着名牌手表、入住高档酒店的图片。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诸文涛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女青年潘某,当日二人入住本市香格里拉酒店。被告人诸文涛谎称家境殷实,骗取潘某的信任后,以帮助潘某炒股为由,于次日在酒店内通过网上银行将潘某中国建设银行卡里的人民币5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帐户。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诸文涛以还钱为名将潘某约至本市武昌区光明万丽酒店内,趁潘某熟睡之机,盗走潘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用事先获悉的该银行卡密码通过银行ATM机将卡内的人民币3.5万元转帐至自己的银行帐户。被告人诸文涛于2015年12月24日,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女青年童某后,谎称家境殷实,骗取童某的信任后,以发放员工工资、入住酒店为由,通过网上银行汇款等方式骗得童某人民币3.6万元。被告人诸文涛于2015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巡逻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余家头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潘某被诸文涛盗取银行卡内人民币的报警后,经过侦查,确定诸文涛的身份并对其上网追逃,后于2015年12月28日将其抓获的事实。2、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对被告人诸文涛持有的手机、手表、银行卡、身份证、人民币等物品及现金的扣押情况。3、转款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回单等,证明被告人诸文涛取得潘某、童某的款项的具体情况。4、公安机关下载的豪车、名表、高档酒店的图片及手机聊天记录等,证明被告人诸文涛在微信、陌陌等网络聊天软件上传的开着豪车、戴着名牌手表、入住高档酒店的图片以及与被害人聊天的内容。5、证人诸某(被告人诸文涛的父亲)的证言,证明诸文涛已婚并育有一女,其妻子没有工作,其父母亲在私人小厂打工,全家月收入人民币3000多元。6、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诸文涛的基本身份信息情况。7、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我与诸文涛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他自我介绍家里环境相当好,有别墅有跑车,前妻离婚给了他一千万人民币。诸文涛陌陌里面都是戴着名表、开豪车的照片,而且住的都是五星级酒店,我觉得他很有钱,想和他做男女朋友。2015年11月10日,我们在汉口香格里拉酒店见面并在酒店住宿。第二天早上,诸文涛要我出7万元炒股,保证一个月内赚2万元。他帮我开了一个炒股帐户,绑定了我的银行卡。我把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和密码都给了他。后来我看手机发现自己的帐户上只有2万元,他说转了5万元到他的帐户帮我炒原油。我要他还钱他没还。11月19日,诸文涛打电话要我到光明万丽酒店拿钱,我们在酒店睡了一觉后,第二天早上诸文涛说去银行取钱还我,到了中午警察敲门说有人举报要我协助调查,当日19时我从派出所出来后打诸文涛电话关机了,感觉不对劲,去查银行卡明细,发现我建行卡的人民币3.5万元被转到了诸文涛的帐户里。被害人潘某对被告人诸文涛予以指认。(2)被害人童某的陈述,证实:我与诸文涛是2015年10月20日左右在万达瑞华酒店通过微信认识的。他说他家里很有钱,他妈妈给了500万元让他炒股,今年已经赚了400多万元,而且他开的车子是玛莎拉蒂,住的都是五星级酒店,他自己在鄂州经营一家公司。他连续向我传来一些豪车、豪表、五星级酒店等照片,我就相信了。10月24日见面后他以没有带现钱不能住酒店为由找我借了2000元,25日又以同样理由找我借了4000元。26日他说他鄂州的公司需要发员工工资,而他的钱被股票套牢了,要我借3万元,我就从农行卡内转了3万元到他的农行卡内。8、被告人诸文涛的供述,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一致,足以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诸文涛的亲属自愿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3.6万元给被害人童某(此款现暂扣于本院),被害人童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诸文涛,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诸文涛犯盗窃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诸文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诸文涛在判决宣告以前犯盗窃罪、诈骗罪,应当实行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诸文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将暂扣于本院的退赃款人民币3.6万元发还给被害人童玉玲;三、对被告人诸文涛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俊芳人民陪审员 徐绪秋人民陪审员 熊艺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