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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5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建友与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友,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995号原告徐建友,1970年9月21日。委托代理人牛河前,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54号嘉锐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吴晓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友与被告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友于2016年6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徐建友负担。审 判 员 董晓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小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