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执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陈丽霞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陈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16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被执行人陈丽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010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丽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丽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丽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丽霞(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2的存款人民币24758.2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