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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潘付勇与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付勇,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391号申请人:潘付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魏强,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潘付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终结(2015)齐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