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业雄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93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泰安。因本案于2015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林,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2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2016年3月16日、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李淑颖、苏佩钦、代理检察员谢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杨林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携带水果刀来到本市福田区上沙人行天桥北侧滨河路辅道,见被害人徐某途经此处,上前用手卡住徐某的脖子,并拿出水果刀指向徐某,企图实施抢劫。徐某趁陈某甲不备,抢下了水果刀,陈某甲乘机逃离了现场。徐某没有财物损失,但在夺刀的过程中,左右手指被划伤。经鉴定,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事实基本无异议,但称只是与朋友打赌吓唬人,并非想劫取他人财物,不是抢劫;接到当地派出所电话后主动前往配合调查,在途中被民警抓获,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求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陈某甲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没有实施立即抢走财物或要求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陈某甲的行为构成自首。综上,陈某甲因法律意识淡薄、寻求精神刺激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严重犯罪后果,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本市福田区上沙人行天桥北侧滨河路辅道意欲持水果刀恐吓他人。当被害人徐某途经此处,陈某甲上前卡住徐某的脖子,持水果刀指向徐某,徐某趁陈某甲不备迅速夺下水果刀(徐某左、右手指在夺刀过程中被划伤。经鉴定,伤情属轻微伤),陈某甲则立即逃离。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作案水果刀一把;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拦截、恐吓他人并致他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罚。事实认定应根据证据裁判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案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一直否认有暴力取财的目的,辩称是与他人打赌恐吓他人;被害人徐某对案件经过的陈述虽证实其身上有钱包、手持手机,案发过程中被告人有掐脖子、持刀,但尚未有进一步言语威胁交出财物或暴力控制人身并搜取财物的行为。现有证据尚无法确证被告人暴力恐吓有直接指向非法取财之目的,不能仅凭被告人实施了暴力恐吓行为以及被害人有随身财物这两个基本事实作出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的推定,抢劫罪之主观构成要件缺乏足够证据,故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属自动投案,故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基本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超人民陪审员 吕珍兰人民陪审员 梅干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华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