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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叶章国与朱恩仁、叶建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章国,朱恩仁,叶建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2380号原告:叶章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建柱、李温治。被告:朱恩仁。被告:叶建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章国诉被告朱恩仁、叶建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章国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叶章国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章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17元,减半收取290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燎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