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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6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罗小莉与罗建朝、岳淑芬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小莉,罗建朝,岳淑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6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小莉,女,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罗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建朝,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淑芬,女,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罗建朝之妻。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二仲,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小莉因与被上诉人罗建朝、岳淑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民初字第167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郑州市上街区罗砦村242号院【宅基证号为:上集建(97)字第3080**号】登记在岳淑芬名下,该宅基上共登记有房屋四所,北房、东房、西房、南房。罗小莉所争议的房屋系北房,该房屋已建成百年以上,原、被告均无从考究具体落成时间。2015年8月19日,上街区工业路街道办事处朱寨村民委员会与岳淑芬签订朱寨村新型社区建设货币补偿协议一份,上述宅基上的房屋及宅基均已拆除。2013年8月30日,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街道办事处朱寨村一组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原我村村民罗杨氏,留有位于罗砦村242号院北屋老宅三间带阁楼一处,后由罗杨氏过继子罗某乙继承。罗某乙有一女罗小莉。特此证明”。另查明,罗建朝与岳淑芬系夫妻关系,罗建朝的父亲罗某甲与罗小莉的父亲罗某乙系亲兄弟,罗某乙与罗某甲的母亲系罗某丙,罗杨氏与罗���丙系妯娌关系,罗杨氏为罗某丙的大嫂。罗杨氏育有一个儿子和四个女儿,儿子罗海水(音)早逝。原审法院认为,若原告罗小莉诉称郑州市上街区罗砦村242号院中北屋归罗杨氏所有,则罗杨氏死亡后,继承即已开始,该遗产在没有分割的情况下应为被继承人罗杨氏的所有继承人的共有财产。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只有朱寨村一组证明中显示该房产由过继子罗某乙继承,无罗杨氏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也无其他分割遗产的证据,且该房产在被拆除前已登记在被告岳淑芬名下的宅基地上,并不能证明原告之父罗某乙已经当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原告罗小莉直接以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讼,事实不清,案由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罗小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该院退还原告罗小莉。上诉人罗小莉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原告的证据即朱寨村一村民组出具的证明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该证明真实有效,应予认定。依据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诉争房北屋及附属物等权益是原审原告享有的。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不能唯登记论,应当依赖于对物权变动原因的法律事实的审查。另外,一审确定案由错误,上诉人主张的案由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错误地按照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曲解一审原告的请求权。同时,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原审裁定,发回继续审理。综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具体明确,证据合法有效,原审法院裁定错误,望二审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罗建朝、岳淑芬答辩称,不认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主张,上诉人的诉请没有证据和事实支持。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在对案件进行审理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是对起诉的原告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否定性评价。本案中,上诉人罗小莉系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的财产经过继承确权,故相关遗产在没有分割的情况下应为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罗小莉已经当然取得诉争财产的���有权,故上诉人罗小莉直接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起诉程序不当,一审法院对其起诉予以裁定驳回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罗小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宋江涛审判员 谢宏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顺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