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5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邱德银与杨胜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德银,杨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5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邱德银。被执行人杨胜龙。申请执行人邱德银与被执行人杨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8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胜龙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邱德银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杨胜龙在溪洛渡镇玉泉社区玉泉七组流转土地0.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补字第636号),但现不便处理,已裁定予以冻结,有待条件成就时处理,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625执1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邱德银发现被执行人杨胜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缪文旭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陈世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