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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4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董智举与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智举,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4520号原告:董智举。委托代理人:张兴茂,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鹏,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帝都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邢明,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苏雪映,该公司法务部副经理。案由:名誉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智举与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智举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智举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智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后250元由原告董智举承担。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雪荣 微信公众号“”